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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红色培训纪念标识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兰考红色培训纪念标识,塑造良好的兰考红色培训形象,给参加兰考红色培训的学员留下永久的纪念,增强兰考红色培训的教育效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兰考范围内开展红色培训应当遵守本细则使用统一的纪念标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纪念标识包括:兰考红色培训学员徽章、学员手册、学员结业证。
第四条 兰考红色培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兰考红培办)负责红色培训纪念标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红色培训机构在培训中应当使用统一的纪念标识,按要求做好申领、使用工作,并自觉接受兰考红培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纪念标识的设计、制作和发售
第六条 兰考红色培训纪念标识由兰考红培办负责统一设计、监制和发售,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和售卖。
第七条 兰考红培办只能将纪念标识发售给遵守兰考红色培训有关管理规定的红色培训机构。
第八条 兰考红培办发售红色培训纪念标识应当按成本价执行,发售价格应经兰考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批。
第三章 纪念标识的申领、使用和监管
第九条 在兰考范围内开展红色培训活动,各培训机构应提前一天以上凭培训委托合同和教学计划安排(包括培训流程、课程安排、教师任课安排、学员花名册和食宿安排等)到兰考红培办申领纪念标识,并将颁发学员徽章、学员手册、学员结业证活动列入培训流程,在一定的仪式上庄重举行。
第十条 各红色培训机构在购买门票、观光车票后,凭申领纪念标识的证明文件到各现场教学点安排现场教学,到观光客运公司优先安排专车专用。
第十一条 兰考红培办应当把培训机构申领和使用纪念标识、上报培训计划等情况录入电脑系统备查,并为红色培训机构领购纪念标识提供方便,做好信息保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兰考红培办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监督检查各培训机构使用纪念标识情况,并将申领、使用纪念标识情况列入对各培训机构的考核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兰考红培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